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4-補-185-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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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明宏發支付命令 (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188元(本金2,498,056元+利息59, 132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