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補-189-20250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張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秉學、黃蒝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萬元(計算式:312500+23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就被告何秉學、黃蒝穜部分,均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 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何秉學、黃蒝穜的住居址;或是②查報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例如: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車牌號碼、工作公司及其地...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