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V-114-補-196-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許美美 被 告 蔡玉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有之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11房屋(下稱17樓之11房屋),並修理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11房屋(下稱16樓之11房屋)漏水及壁癌問題;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告雖以上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併列,然依原告提出之陳報狀所載,第2項聲明應為原告預估16樓之11房屋之修繕費用,與第1項請求被告修繕具有同一經濟目的,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預估16樓之11房屋之修繕費用5萬元核定,加計原告預估17樓之11房屋之修繕費用為7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元(計算式:5萬元+7萬元=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