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補-20-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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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余佳玲 兼上1人 送達代收人 黃明富 被 告 王水蒼 王錦上 王神助 王瑞謙 王瑞濠 紀金財 王年泰 王世界 王世圍 王界明 王心慧 王素英 王炎 王素娟 王文鈺 王素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55平方公尺,原告2人應有部分分別為24分之11、24分之11,而原告2人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3,000元【計算式:155×7200×(11/24+11/24)=1,0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2人起訴時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16份,請將繕本逕寄其 他共有人,並提出已寄送之送達回執文件予法院。 三、請確認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王瑞豪」、「記金財」等2人 部分是否誤載?若有,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須包括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資料全部,權利人及義務人姓名及年籍資料請勿遮掩),暨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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