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補-201-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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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大將作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衍洽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月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3,43 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經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 000元後,尚應補繳6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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