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補-202-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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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鐵馬哥休閒旅遊店即王小華 上當事人與被告翔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28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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