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補-209-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游茂洋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穎瑤、游穎宸、游穎璇、孫麗麗間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聲明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 之交易價額總和為準。爰請原告查報其市價(例如參照鄰近實價登錄資料),或聲請本院囑託鑑價(比照執行案件,由原告墊付鑑定費用,納入訴訟費用)。 二、按前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司法院網站上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 二、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 08及其上6341建號即門牌西屯路2段298-9號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共同使用部分見6401號建物) 備註: 一、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之個人所有權全部)及634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其均自民國70年起迄今之地籍異動索引,資料皆不得遮隱。 二、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6之土地所有權狀為誤植,應予更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