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補-209-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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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游茂洋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被 告 游穎瑤 游穎宸 游穎璇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孫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參照原告陳報實價登錄資料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6,94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0,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 土地面積836㎡×0.3025(換算坪)×附近實價64.33萬元/坪×權利範圍1/4=40,671,034.25元,取整數40,671,034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 08及其上6341建號即門牌西屯路2段298-9號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共同使用部分見6401號建物)建物總面積115.59㎡×0.3025(換算坪)×附近實價26.7萬元/坪=9,335,915.325元,取整數9,335,915元。 三、前二項合計50,006,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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