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補-21-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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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劉鳳琴 劉鳳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付原告及其他繼承人新臺幣 95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