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補-219-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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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被 告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錦鋒 人 之2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張錦鋒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5日已可確定 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55,23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528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6,0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000萬元 1 利息 3000萬元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5日 (7/365) 8% 46,027.4元 2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3000萬元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5日 (7/365) 1.6% 9,205.48元 小計 55,232.8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0,055,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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