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226-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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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靜慧 被 告 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005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即債權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4545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6所列被告楊淑芬違約金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9萬5068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原告可增加受分配之金額為414萬2523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萬2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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