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補-229-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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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洪紹寧 被 告 許台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60及同段264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K棟3樓權利範圍全部,而原告就上開 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30及房屋權利範圍2分之1部分,前經本 院民事執行處囑託鑑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82,000元(土 地部分2,147,000元、房屋部分5,335,000元),有本院民事執行 處民國113年10月15日中院平民執113司執午字第70673號函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8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