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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4-補-233-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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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鼎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寓凱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千辰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 3年度司促字第35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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