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補-23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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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林采珏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171,98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共129,89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均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301,877元(計算式:21,171,985元+129,8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其起訴日為113年11月14日,依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故不適用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52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99,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0,154,355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4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2 755,561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4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262,069 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4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表二 編號 計算本金(新臺幣/元)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0,154,355 利息 113年9月22日 113年12月2日 (72/365) 2.94 116,884 2 違約金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2月2日 (41/365) 0.294 6,656 3 755,561 利息 113年9月22日 113年12月2日 (72/365) 3.84 5,723 4 違約金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2月2日 (41/365) 0.384 326 5 262,069 利息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2月2日 (11/365) 3.84 303 小計 12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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