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補-243-202501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高羿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幼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3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