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244-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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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裴傳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立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乃用以特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故此項聲明之記載如具體確定。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訴訟標的,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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