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補-246-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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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即吉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24,6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3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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