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補-248-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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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朱偉君 訴訟代理人 王永成 被 告 楊郭素娥 訴訟代理人 余紫菱 被 告 陳正國 陳政佑 許祥俊 許祥平 林美鈴 劉秀卿 被 告 徐源隆 訴訟代理人 徐嘉偉 被 告 徐原郎 訴訟代理人 徐嘉偉 被 告 吳蘭茜 張美玲 李春生 劉姵珊 何炳梓 被 告 林連禎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土地,依該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3,492元【計算式:公告土 地現值20,477元/㎡×面積4051㎡×原告權利範圍1386/16300=7,053, 4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