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補-250-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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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李淑靜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許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2,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2,779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以前舊法)。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