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補-252-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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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惠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泉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區營運處債權管理部 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6,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若委任洪秝溶為訴訟代理人,應同時補正委任狀。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