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254-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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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張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婕妮絲企業有限公 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9 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238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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