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補-258-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邱永鴻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吉田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