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261-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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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菲洛蕬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妮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4,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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