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補-27-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文淦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興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0元,又因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訴繫屬 (見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 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