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279-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張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沛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 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二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雖載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0萬元」,惟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360,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確認,請原告陳報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第一審裁判費數額(可依序至司法院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司法規費試算之Web版計算程式,於訴訟標的價額欄輸入欲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並於前揭期限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二、訴訟標的及確切之原因事實: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事實及理由欄中,並未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確切之原因事實(即說明所發生之具體事實經過,包括時間、地點、被告所為之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結果等),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被告亦無從進行答辯。爰請原告具狀說明被告於「何時、何地」,對原告為「何行為」,致原告「何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損害結果為何」之事實,及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上依據」。 三、補正後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1份: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核與前開規定未合,爰請原告提出完整記載第一、二項所示內容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含證據資料),以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