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4-補-280-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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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乙○○○○○○○○○○等5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0,106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210,1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 三、次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亦應具狀補陳本件被告丙○○○○ 、B、C之正確姓名、地址及被告甲○○之地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資料,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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