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補-284-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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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沈珮騏 上當事人與被告黃又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