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補-287-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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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吳景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綉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863元, 明細如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者, 須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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