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補-288-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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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黃耀輪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勳、陳佳琪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