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補-290-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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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28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