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V-114-補-292-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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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陳守原即萬宏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9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 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