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補-298-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被 告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