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補-30-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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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黃英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峰等3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就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其未載明 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 ,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起訴狀訴 之聲明第2項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22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909號裁定參照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房屋 稅課稅現值及所憑證據,並按該課稅現值再加計165萬元之數額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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