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4-補-301-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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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文信 被 告 越昇海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劍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254 萬1730元+45萬8270元=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3萬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