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4-補-31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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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施宜茹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李育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文、魏綵緹即魏莉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萬元(計算式:1000萬元+100萬元=1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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