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V-114-補-318-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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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朱偉君 被 告 黃政熊 陳銘晊 劉景隆 張碧華 曾淑貞 林黃麗珠 林燦生 邱憲道 張祐銘 張淞傑 何威廷 邱薏庭 黃慧卉 戴良穎 林郁菁 林美鈴 陳嗣元 何炳梓 徐源隆 徐原郎 吳蘭茜 張美玲 林芳潤 蕭真 陳郁棻 謝美娟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1,400元(〈2004+327+348〉x26/2679x18900=491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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