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32-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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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陳進財 洪嚮洺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暘工程行即陳彥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5日陳報狀所 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00元【計 算式:違約金300,000元+租屋合約(含水電)114,000元+裝修天 花板及房間180,000元+損失費200,000元+工程款540,000元=1,33 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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