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補-320-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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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張佑誠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告 張譯辯 張鳳娥 張淑娟 張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48,741元(參見 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105114元/㎡ ×面積176㎡×原告持分4/5=00000000.2元,及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 割建物之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房屋稅課稅現值486900元×原告持分1 /10=48690元,計算式:00000000元+48690元=00000000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及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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