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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321-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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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被 告 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係個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原告管理公司)新臺幣(下同)1,00 5,17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原告保全公司)1,685,391元及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 日即114年1月22日(見民事起訴狀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010,542元(計算式 參附表一)、1,694,395元(計算式參附表二),應分別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3,434元(原告管理公司)、21,390元(原告保全公 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一:原告管理公司 請求項目 編號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5,172元) 1 113年12月15日 114年1月22日 5% 5,370.1元 小計 5,370.1元 合計 1,010,542元 附表二:原告保全公司 請求項目 編號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8萬5,391元) 1 113年12月15日 114年1月22日 5% 9,004.14元 小計 9,004.14元 合計 1,694,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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