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335-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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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朱偉君 被 告 黃政熊 陳銘諸 陳銘晊 劉景隆 張碧華 曾淑貞 林黃麗珠 林燦生 邱憲道 張祐銘 張淞傑 何威廷 邱薏庭 黃慧卉 戴良穎 林郁菁 林美鈴 陳嗣元 何炳梓 徐源隆 徐原郎 吳蘭茜 張美玲 林芳潤 蕭真 陳郁棻 郭盈美 謝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608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抵調解費用1,000元, 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部分: 429㎡×18,900元/㎡×原告持分78/7970=79,352元 2.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部分: 2,929㎡×23,138元/㎡×原告持分78/7970=663,256元 3.共計:79,352元+663,256元=742,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