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345-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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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王先家 張凌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萬3,5 03元(計算式:196萬9,490+237萬4,013=434萬3,50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2,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