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4-補-349-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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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蔡雨真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晏慈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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