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4-補-353-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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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敏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予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7,78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