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354-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婷 兼法定代理人 ○昱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黃○允、黃○源、張○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2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上列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2人起訴主張:原告○婷為未成年人,被告黃○允 要求原告○婷為強制性交等行為,侵害其健康權、貞操權及性自主權等情節重大,而黃○允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黃○源、張○嵐為被告黃○允之法定代理人,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第18條等規定,被告3人應連帶賠償原告○婷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又原告○昱身為原告○婷之父親,其保護教養原告○婷之權利及身分法益,因被告黃○允之前開行為受到極大損害,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87條第1項規定,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昱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 三、原告2人係個別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原告○婷1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及連帶給付原告○昱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20萬元、10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原告○婷)、13,200元(原告○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