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4-補-363-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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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王張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9491元,應徵收第1審裁 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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