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補-364-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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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邱壬得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明華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