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V-114-補-366-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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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王小燕 陳水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其、黃偉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王小燕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9,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原告陳水文訴訟標 的金額為1,060,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