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368-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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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張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湘賓、陳威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