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費用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補-370-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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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美佳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具狀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8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7760元(0000-00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