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V-114-補-380-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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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張灼貞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孝賢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